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陳彥汝
訴訟
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北澤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廷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馮福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部分事項不明應待釐清,
爰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
年3月27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