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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穎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民 複代理人  郭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壹佰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肆仟參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7年7月2日、97年8月4日、98年3月1 3日以訂單AJ03(產品編號CW2985、CW2986)、AJ05(產品 編號CW3130、CW3131、CW3159)、AJ02(產品編號CW3266 、CW3267)向原告訂購鍛造鋁合金輪圈數批及模具1付,訂 購之數量、單價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 11, 609,800元;其中訂單AJ03、AJ05之部分輪圈及模具, 原告已出貨予被告而被告尚未付款之數量、單價及金額如附 表二所示,共計2,421,800元;又訂單AJ03、AJ05、AJ02之 部分輪圈,原告已生產而被告拒絕受領之數量、單價及金額 如附表三所示,共計5,788,150元,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8,209,950元(即0000000+0000 000=0000000)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09,9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另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被告就已受領貨物部分,縱使假設原告有未依期限交付之情 事,亦因被告同意變更交貨日期,而不生給付遲延責任,此 觀被告受領貨物時並未向原告主張遲延損害及拒絕受領可證 ,亦有98年3月11日客戶訪談紀錄表2紙可知,被告在會議內 容中並未主張原告有任何遲延之情事,反而談及產品未付貨 款、模具費用及新訂單之問題。 ㈡被告抗辯系爭買賣契約之未付款價金債務由訴外人英商DYMA G公司承擔債務,原告否認被告上開主張,蓋系爭買賣契約 係存在兩造之間,故被告即應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由98年 3 月11日客戶訪談紀錄表可知兩造及訴外人英商DYMAG公司 曾談及被告之價金債務問題,然訴外人英商DYMAG公司對被 告所積欠之貨款並未在其所承諾之期間內明確提出付款期限 及付款方式,故對由訴外人英商DYMAG公司清償貨款乙事, 並未達成共識。 ㈢就編號CW2985、CW2986已生產被告拒絕受領之產品,原告係 於98年2月27日以電子郵件催告何時出貨裝船,且被告於98 年3月5日亦有回覆電子郵件將告知原告何時出貨,但被告迄 今未通知原告出貨;就編號CW3130、CW3131、CW3159產品已 生產被告拒絕受領之產品,原告係於97年12月25日以電子郵 件催告何時出貨裝船,但被告迄今未通知原告出貨;就編號 CW3266、CW3267產品已生產被告拒絕受領之產品,原告係於 98年8月13日以電子郵件催告何時出貨裝船,但被告迄今未 通知原告出貨,兩造間買賣契約尚未解除,原告亦未有遲延 之情事發生,故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貨款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97年7月2日、97年8月4日、98年3月13日向原告分三 次訂購鍛造鋁合金輪圈產品編號CW2985、CW2986 (97年7月 2日),CW3130、CW3131、CW3159(97年8月4日),CW3266 、CW3267(98年3月13日),並約定有交貨日期。其中產品 編號CW2985、CW2986二項鋁合金輪圈須相互組合才能使用, 如僅交付一項產品,對英國客戶(DYMAG公司)並無用處, 被告於訂購時已再三強調並要求原告公司確定能如期同時交 付CW2985、CW2986兩項產品,如未能同時交貨,外國廠商將 拒收、退貨,原告承諾其能於期限內履行,雙方並約定交貨 日期為97年9月15日。詎CW2985之訂購數量為100pcs,CW298 6數量為200pcs,原告竟延宕至97年10月13日始出貨CW2985 數量1pcs,而後陸續於97年11月7日至97年12月11日分3次出 貨,合計仍未達100pcs訂購數量;CW2986之產品亦有相同遲 延情形。上開CW2985、CW2986產品,不止延遲交貨,且數量 遠不符約定(訂購單係記載CW2985產品100 pcs,CW2986產 品200pcs),且亦未達約定品質,被告於97年12 月9日以電 子郵件通知原告先前出貨之中,有11個產品已遭英國客戶拒 收,如原告需退回此產品須自負運費,或同意於國外銷繳, 惟原告均未置理。原告又延遲至97年11月17日出貨託運產品 CW2986產品158pcs,惟並未同時交付CW2986 產品,因二者 須配合使用,只交付其中一項產品,並無用處,故而英國客 戶(DYMAG公司)拒收此無用之貨物,被告一再催促原告應 依約交付所訂購之貨品,惟原告又再延遲至97 年12月11日 僅再交付CW2985、CW2986各16pcs。 ㈡被告於97年8月4日向原告訂購產品編號CW3130、3131、3159 產品時,即曾告知,倘先前於97年7月2日訂購之CW2985、29 86未能依約如期交貨,則後續訂單之CW3130、3131、3159產 品,外國客戶將拒絕收受,被告將取消該次訂購單。而上開 CW3130、3131、3159產品,訂購單上原記載97年8月30日為 交貨日期,經原告要求,改以9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交貨 ,被告亦表同意,惟原告竟陸續分批零星出貨託運至英國, 甚至延遲至97年12月5日始交貨49pcs(13+23+13)。 ㈢因原告公司一再遲延交貨,致使英國DYMAG公司之代表於98 年3月前來台灣,與原、被告雙方就貨物何時可以給付及由 何人付款進行協商,三方協議結果,同意由英國公司直接付 款予原告公司,包括貨款、模具款均由英國DYMAG公司給付 ,有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與英國公司之代表人Andy簽立之客戶 洽談紀錄表可稽。姑不論原告遲延給付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僅依上開三方協議之紀錄表,就被告與原告先前所下之訂 購單(買賣契約),其貨款(買賣價金)債務由英國DYMAG 公司承擔,此由洽談紀錄表之記載AJ05(即CW3130、3131、 3159)、AJ03(即CW2985、2986)款項及模具費,由Andy( DYMAG公司代表)給付,即可知悉,此一債務已由英國DYMAG 公司承擔,自此項債務承擔性質係免責的債務承擔,本件買 賣契約之第三人DYMAG公司已就價金債權與原告訂立債務承 擔契約,自契約(即上開紀錄表)簽立時起,該項債務即移 轉於DYMAG公司,而與被告公司無涉,是原告請求被告公司 給付價金及模具費,顯無理由。 ㈣上開免責債務承擔成立後,DYMAG公司另向被告訂購CW3266 (數量150pcs)、CW3267(數量350pcs),訂購金額合計 456 萬元,被告交貨日期分別約定如下:CW3266應於98年4 月14日交貨20pcs,98年4月24日交貨30pcs,98年5月11日交 貨100pcs;CW3267應於98年4月14日交貨50pcs,98年4月24 日交貨50pcs,98年5月11日交貨250pcs,有訂購單上記載之 交貨日期可稽,被告不僅遲延交貨,且所交貨數量亦不足訂 購單上之數量。原告自98年8月14日之後,即未再出貨,而 之前已出貨之部分,被告均已給付貨款,迨至98年10月間, DYMAG公司經英國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原告就其依訂購單之 記載,應交付CW3266尚有58pcs未交付,而CW3267尚有188 pcs未交付。被告旋獲告知DYMAG公司已遭裁定宣告破產,不 可能再給付買賣價金,被告為免遭受損失,乃通知原告就其 尚未交付之CW3266、CW3267產品之部分為契約解除,並告知 DYMAG已經破產,當時原告亦以口頭表示同意,雙方就原告 遲延且尚未給付之部分,業已合意解除。是原告請求CW3266 、3267未出貨部分之貨款529,830元及1,835,320元並無理由 。又被告就CW3266、CW3267產品已出貨之貨款,於98年8月6 日給付621,000元予原告,惟少數退貨,被告僅須支付原告 604,800元,就被告溢付款16,200元,原告應退還被告。 ㈤倘原告否認兩造曾為口頭合意解除契約,則被告依民法第 232條之規定,就原告遲延給付CW3266數量28pcs及CW3267數 量188pcs,自得拒絕原告之給付,因該項給付對被告已無利 益,原告應以損害賠償代替原來之給付,而被告因原告遲延 給付所致之損害,即為出售貨物予DYMAG公司而可獲得之價 金,就CW3266每個可賣11,296元、CW3267每個可賣12,075元 ,計算58個CW3266、188個CW3267,則被告損失利潤為672, 268元,爰以此項替代賠償之債權與原告本件請求之買賣價 金債權互為抵銷,並以本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抵銷意思表示, 是原告請求之價金債權,已因被告行使抵銷權而消滅。退步 言之,認被告應給付貨款,則原告應給付CW3266產品58個、 CW3267產品188個,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間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97年7月2日向原告訂購(訂單AJ03)產品編號CW2985 數量100個(單價12100元)計1,210,000元、編號CW298 6數 量200個(單價12100元)計2,420,000元,約定交貨日期為 97年9月15日。 ①原告於97年10月13日、97年11月7日分別交付產品編號CW2 985數量1個、5個、34個,97年12月11日交付16個,97年 12 月17日退貨17個、97年12月22日退貨10個、98年1月21 日退貨3個,其餘78個尚未交付。被告就97年12月11日所 交付產品編號CW2985中16個,計193,600元尚未付款,其 餘已交付之數量均已付款。 ②原告於97年10月7日、97年11月7日、97年11月17日、97年1 2月11日分別交付產品編號CW2986數量1個、5個、160個、 17個,其餘20個尚未交付,被告就97年11月17日、97年12 月11日所交付CW2986產品其中158個(單價7700元)、16 個(單價12100元)計1,216,600元、193,600元均未付款 ,其餘已交付之數量已付款。。 ㈡被告於97年8月4日向原告訂購(訂單AJ05)產品編號CW3130 數量100個(單價9100元)計910,000元、編號CW3131數量 150個(單價9300元)計1,395,000元、編號CW3159數量48 個(單價9100元)計436,800元,約定交貨日期為97年8月30 日,嗣經兩造同意改為97年10月20日至97年10月25日交貨。 ①原告於97年9月26日、97年12月5日、98年7月16日分別交 付產品編號CW3130數量3個、10個、6個,其餘81個尚未交 付,被告就97年12月5日所交付之CW3130產品數量10個計9 1,000元尚未付款,其餘已交付之數量已付款。。 ②原告於97年10月1日、97年12月5日分別交付產品編號CW31 31數量3個、20個,其餘127個尚未交付,被告就97年12月 5日所交付CW3131產品數量20個計186,000元尚未付款,其 餘已交付之數量已付款。。 ③原告於97年10月1日、97年12月5日分別交付產品編號CW31 59數量3個、10個,其餘35個尚未交付,被告就97年12月 5日所交付CW3159產品數量10個計91,000元尚未付款,其 餘已交付之數量已付款。 ㈢被告於98年3月13日向原告訂購(訂單AJ02)產品編號CW326 6數量150個(單價9135元,含稅)計1,305,000元、編號CW3 26 7數量350個(單價9765元,含稅)計3,255,000元,約定 交貨日期為CW3266應於98年4月14日交付20個、98年5 月11 日交付100個,CW3267應於98年4月14日交付50個、98年4月 14日交付50個、98年5月11日交付250個。 ①原告於98年4月27日、98年6月18日、98年8月3日、98年8 月14日分別交付產品編號CW3266數量20個、20個、20個、 32個,其餘58個尚未交付,被告就上開已交付之產品均付 款完畢。 ②原告於98年4月27日、98年6月18日、98年8月3日、98年8 月14日分別交付產品編號CW3267數量50個、40個、40個、 32個,其餘188個尚未交付,被告就上開已交付之產品均 付款完畢。 五、茲就本件兩造間之爭執分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向原告訂購模具(訂單AJ05)模具乙付(價金45萬 元)?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訂單AJ05)模具乙付(價金45萬 元),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依兩造與訴外人英商DYMAG 公 司簽立之洽談記錄,其內容載有「模具費,Andy同意7day 內付款,Alex建議開發票給Andy,Josh今晚會確認」,Ale x係原告公司董事長,其已表示開發票給DYMAG公司,即足以 證明模具並非由被告訂購云云。經查,該訂單編號AJ05之訂 單內容固無模具乙付之記載,惟兩造與訴外人英商DYMAG 公 司於98年3月11日簽立之洽談記錄記載:「模具費⒈Josh comfirm to pay the AJ02 USD25000 AJ04 USD25000 AJ05 USD25000同意付AJ02/AJ04/AJ05模具費用各USD25000/set ⒉Andy agree to pay mold fee within 7days;Alex suggest send the invoice to Andy Josh will advice tonight Andy同意7days內付款,Alex建議開發票給Andy, Josh今晚會確認」等語,亦即「被告公司代表Josh同意給付 訂單編號AJ05之模具費用,訴外人英商DYMAG公司代表Andy 亦同意7日內付款,原告公司代表Alex建議開發票給英商DYM AG公司,被告公司代表Josh今晚會確認」等語,顯見被告於 上開洽談紀錄已同意給付訂單AJ05之模具費用,如被告未向 原告訂購訂單AJ05之模具,豈可能同意給付模具費用予原告 ;再者,原告是否出具發票予英商DYMAG公司,上開洽談紀 錄記載仍待被告再行確認,故被告以上開洽談記錄記載原告 表示會開發票給DYMAG公司,否認被告向原告訂購AJ05之模 具乙節,洵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就訂單AJ03、AJ05已交付之產品給付貨款1,97 1,800元,是否有理由? 原告主張訂單AJ03、AJ05之產品,其中AJ03編號CW2985 產 品已交付16個計193,600元,CW2986產品已交付158個(單價 7700元)、16個(單價12100元)計1,216,600元、193,60 0 元;另AJ05編號CW3130產品已交付10個計91,000元,CW313 1產品已交付20個計186,000元,CW3159產品已交付10個計91 ,000元,共計1,971,800元尚未付款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雖辯稱:原告未依約如期交貨云云。惟查,被告就原 告所為給付既已受領,縱使原告之給付遲延,被告自應依買 賣契約約定給付貨款。 ㈢訴外人DYMAG公司就被告應給付之貨款、模具款是否為被告 免責之債務承擔? 被告復辯稱:因原告一再遲延交貨,致使英國DYMAG公司之 代表於98年3月前來台灣,與兩造就貨物何時可以給付及由 何人付款進行協商,三方協議結果,同意由英國公司直接付 款予原告,包括貨款、模具款均由英國DYMAG公司給付,被 告先前所下之訂單之貨款債務由英國DYMAG公司承擔,且此 項債務承擔性質係免責的債務承擔,英商DYMAG公司已就價 金債權與原告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自契約(即上開洽談紀錄 表)簽立時起,該項債務即移轉於DYMAG公司,而與被告公 司無涉云云。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 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 定有明文。民法第300條所規定之債務承擔,係以移轉債務 為其內容之契約。第三人與債權人間,一經有此項契約之成 立,其債務即移轉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乃因而加入既存的債 務關係之內成為債務人。若僅約定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自 己仍立於既存的債務關係之外,並未成為債務人者,尚不能 指為債務承擔(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725號裁判可參) 。經查,兩造與訴外人英商DYMAG公司於98年3月11日簽立之 洽談記錄記載:「模具費⒈Josh comfirm to pay the AJ02 USD25000 AJ04 USD25000 AJ05 USD25000同意付AJ02/AJ04/ AJ05模具費用各USD25000/set。⒉Andy agree to pay mold fee within 7days;Alex suggest send the invoice to Andy Josh will advice tonight Andy同意7days內付款」 ,及「⒈Andy會付所有的AJ03款項,下星期一會回覆如何付 款。⒉Andy會付所有的AJ05款項,下星期一會回覆如何付款 」等語,僅係英商DYMAG公司與兩造約定,其為被告公司履 行模具費、貨款債務,原告及英商DYMAG公司既無移轉債務 使被告脫離債務之意思表示,自難認該洽談紀錄係英商DYMA G公司與原告訂立以移轉債務為其內容之債務承擔契約。至 於原告於98年5月14日寄給英商DYMAG公司之郵件,於該郵件 表示「我們亞獵士已同意由你DYMAG公司付型號2985及型號 2986輪圈的款項,也由你DYMAG公司付我們庫存的輪圈( 2985/2986,CW3159/3130/3131)的貨款(現在我們在等你 的付款排定日期)」等語,顯係原告要求英商DYMAG公司依 洽談紀錄履行債務,亦無任何關於移轉債務使被告脫離債務 之表示,被告據此主張英商DYMAG公司就被告應給付之貨款 、模具款已為被告免責之債務承擔,自屬無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就訂單AJ03、AJ05、AJ02尚未交付之產品給付 貨款1,185,800元、2,236,700元、2,365,650元,是否有理 由? ⑴訂單AJ03、AJ05尚未交付產品之貨款1,185,800元、2,236 ,700元,計3,422,500元: 原告主張訂單編號AJ03、AJ05、AJ02之產品,其中AJ03編 號CW2985產品尚有78個(單價12,100元)未交付,CW2986 產品尚有20個(單價12,100元)未交付;另AJ05編號CW31 30產品尚有81個(單價9,100元)未交付,CW3131產品尚 有127個(單價9,300元)未交付,CW3159產品尚有35個( 單價9,100元)未交付,係可歸責於被告拒絕受領致原告 無法交付所致,被告仍應依約給付此部分貨款共計1,185, 800元(AJ03)、2,236,700元(AJ05)等語,被告就上開 訂單未交付產品之數量及金額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遲 延交貨,至97年12月11日之後未再有出貨之情形,況且依 洽談紀表約定,AJ03、AJ05訂單之貨款,不論已出貨未付 款,或未出貨未付款,均由英商DYMAG公司為免責的債務 承擔,被告就價金給付已無任何給付責任等語。經查:訂 單AJ03編號CW2985、CW2986產品之交貨日期為97年9月15 日,訂單AJ05編號CW3130、CW3131、CW3159產品之交貨日 期為9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有卷附訂購單(AJ 03) 及訂單明細表(AJ05)影本足稽,除已出貨並經被告受領 外,原告就未出貨之編號CW2985、CW2986產品於98年2月 27日以電子郵件催告已全部完工及何時裝船出貨,編號 CW31 30、CW3131、CW3159產品於97年12月25日以電子郵 件催告已全部完工及何時裝船出貨,有上開電子郵件影本 附卷足憑,原告所為給付雖已逾交貨日期,惟被告既未以 原告遲延給付解除契約,自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給付貨款 。 ⑵訂單AJ02尚未交付產品之貨款2,365,650元: 原告主張訂單AJ02編號CW3266產品尚有58個(單價9,135 元)未交付,CW3267產品尚有188個(單價9,765元)未交 付,係可歸責於被告拒絕受領致原告無法交付所致,被告 仍應依約給付此部分貨款等語,被告就上開訂單未交付產 品之數量、金額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遲延交貨,訂單 AJ 02之產品自98年8月14日之後即未再出貨,迨至98年10 月間,英商DYMAG公司經英國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被告獲 知此訊息後,即通知原告就已遲延且未交貨之CW3266、 CW32 67產品為解除契約,原告以口頭表示同意,是兩造 就該未交付之貨物部分業已合意解除契約,況且原告遲延 給付訂單編號AJ02編號CW3266、CW3267產品部分,係專供 出售英商DYMAG公司之用,是原告遲延後之給付,對被告 已無利益,被告自得依法拒絕給付,倘認被告應給付貨款 ,則原告應給付CW3266產品58個、CW3267產品188個,被 告主張同履行抗辯等語。經查:訂單AJ02編號CW3266、 CW3267產品之交貨日期為98年4月14日至98年5月11日,有 卷附訂購單影本足稽,除已出貨並經被告受領外,原告就 未出貨之編號CW3266、CW3267產品於98年8月13日以電子 郵件催告何時裝船出貨,有上開電子郵件影本附卷足憑, 原告所為給付業已逾交貨日期,英商DYMAG公司經英國法 院於98年10月16日裁定宣告破產,該CW3266、CW3267產品 係專供英商DYMAG公司之用,則原告遲延後之給付,顯然 於被告已無利益,依民法第232規定,被告拒絕原告之給 付,自屬有據。被告既得依法拒絕原告之遲延給付,原告 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訂單AJ02尚未交付產品之貨款。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訂單AJ05 模具乙付價金450,000元、訂單AJ03、AJ05已交付之產品貨 款1, 971,800元及尚未交付產品之貨款3,422,500元,共計 5,84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3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其餘超過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均核無不合,爰於原告勝訴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分 別予以淮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 ,應併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一:被告向原告所有訂購輪圈之數量、單價及金額: ┌─┬───────────────────────────┐ │編│訂單編號 │ │號│ │ ├─┼────────────┬──────────────┤ │1 │AJ03(日期:97年7月2日) │產品編號CW2985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100 │12,100元│1,210,000 元│ │ │ ├──┴────┴──────┤ │ │ │產品編號CW2986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200 │12,100元│2,420,000元 │ ├─┼────────────┼──┴────┴──────┤ │2 │AJ05(日期:97年8月4日) │產品編號CW3130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100 │9,100元 │910,000元 │ │ │ ├──┴────┴──────┤ │ │ │產品編號CW3131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150 │9,300元 │1,395,000元 │ │ │ ├──┴────┴──────┤ │ │ │產品編號CW3159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48 │9,100元 │436,800元 │ │ │ ├──┴────┴──────┤ │ │ │模具 │ │ │ ├──┬───────────┤ │ │ │數量│金額 │ │ │ ├──┼───────────┤ │ │ │乙付│450,000元 │ ├─┼────────────┼──┴───────────┤ │3 │AJ02(日期:98年3月13日) │產品編號CW3266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150 │9,135元 │1,370,250元 │ │ │ ├──┴────┴──────┤ │ │ │產品編號CW3267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350 │9,765元 │3,417,750元 │ └─┴────────────┴──┴────┴──────┘ 附表二:原告已出貨,被告未付款之輪圈數量、單價、金額及模具費用: ┌─┬───────────────────────────┬──────┐ │編│訂單編號 │出貨日期 │ │號│ │ │ ├─┼────────────┬──────────────┼──────┤ │1 │AJ03(日期:97年7月2日) │產品編號CW2985 │97年12月11日│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 │ │16 │12,100元│193,600元 │ │ │ │ ├──┴────┴──────┼──────┤ │ │ │產品編號CW2986 │97年11月17 │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 │ │158 │7,700元 │1,216,600 元│ │ │ │ │ │ │ │ │ │ │ ├──┴────┴──────┼──────┤ │ │ │產品編號CW2986 │97年12月11日│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 │ │16 │12,100元│193,600元 │ │ ├─┼────────────┼──┴────┴──────┼──────┤ │2 │AJ05(日期:97年8月4日) │產品編號CW3130 │97年12月5日 │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 │ │10 │9,100元 │91,000元 │ │ │ │ ├──┴────┴──────┼──────┤ │ │ │產品編號CW3131 │97年12月5日 │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 │ │20 │9,300元 │186,000元 │ │ │ │ ├──┴────┴──────┼──────┤ │ │ │產品編號CW3159 │97年12月5日 │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 │ │10 │9,100元 │91,000元 │ │ │ │ ├──┴────┴──────┼──────┤ │ │ │模具 │ │ │ │ ├──┬───────────┤ │ │ │ │數量│金額 │ │ │ │ ├──┼───────────┤ │ │ │ │乙付│450,000元 │ │ └─┴────────────┴──┴───────────┴──────┘ 附表三:原告已生產而被告拒絕受領之輪圈數量、單價及金額: ┌─┬───────────────────────────┐ │編│訂單編號 │ │號│ │ ├─┼────────────┬──────────────┤ │1 │AJ03(日期:97年7月2日) │產品編號CW2985 │ │ │ ├──┬────┬──────┤ │ │ │數量│單價 │ 金額 │ │ │ ├──┼────┼──────┤ │ │ │78 │12,100元│943,800元 │ │ │ ├──┴────┴──────┤ │ │ │產品編號CW2986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20 │12,100元│242,000元 │ ├─┼────────────┼──┴────┴──────┤ │2 │AJ05(日期:97年8月4日) │產品編號CW3130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81 │9,100元 │737,100元 │ │ │ ├──┴────┴──────┤ │ │ │產品編號CW3131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127 │9,300元 │1,181,100 元│ │ │ │ │ │ │ │ │ ├──┴────┴──────┤ │ │ │產品編號CW3159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35 │9,100元 │318,500元 │ ├─┼────────────┼──┴────┴──────┤ │3 │AJ02(日期:98年3月13日) │產品編號CW3266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58 │9,135元 │529,830元 │ │ │ ├──┴────┴──────┤ │ │ │產品編號CW3267 │ │ │ ├──┬────┬──────┤ │ │ │數量│單價 │金額 │ │ │ ├──┼────┼──────┤ │ │ │188 │9,765元 │1,835,82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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