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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中秩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中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林國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12月9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昌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1月11日止 。 (二)行為方式及地點:在臺中市○里區○○路○段○○○號 及永興路265巷3號,經由電腦設備而未經許可在網站 (網址:http://www.shadoweagle.com.tw/)中,公 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器型號TX86 太空戰警電擊槍及警棍金閃電加長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認定屬實: (一)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 他經核定之器械。上開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 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 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前項 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 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 項及第3項、第14條規定甚明。得申請許可定製、售 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 電擊器)、防暴網為限。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規 定(即第1款至第7款)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層報內政部許可。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 辦法第2、3條亦有明文。易言之,關於警械警棍、、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之定製、售賣、持有,須 就該型號之警械,先取得合法製造商之經銷合約後, 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並層報至主 管機關即內政部,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取得合法文件後 ,尚須有合法登記之公司且其營業項目有「警械批發 業」及「警械零售業」登記者始得陳列販售,且售賣 之對象亦須符合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 條規定合法申請可持有者為限。 (二)本件被移送人未申請許可,即自民國103年10月間某 日起至103年11月11日止,在臺中市○里區○○路○ 段○○○號及永興路265巷3號,經由電腦設備而在其所 負責經營之建興運動器材教具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 網址:http://www.shadoweagle.com.tw/)中,公然 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器及警棍)而 欲對外售賣,嗣為員警於上開網頁中查悉,並列印存 證。該網頁並未設置認證或密碼機制,任何人均可經 由網際網路隨意瀏覽,且其上更載明:款式、規格、 售價、付款方式、服務電話及傳真、郵寄地址、客戶 服務電子信箱等資料。足見該網頁所刊登之內容,係 為圖販賣而公然陳列以供不特定人觀看,顯非僅供被 移送人所經營之建興運動器材教具股份有限公司內部 管理之用。又本件雖無被移送人確已販入或賣出上開 器械(電擊器型號TX86太空戰警電擊槍及伸縮警棍金 閃電加長棍)之證據,惟被移送人既非依法得售賣電 擊器、伸縮警棍之人,則其於網站中建置電擊器、伸 縮警棍網頁之行為,仍屬有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8款所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之行為,應予裁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為營利、目的為販售、 手段尚屬平和、智識程度大專畢業及遭查獲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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