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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5 年度中秩聲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聲字第19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武妍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1050050745號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105年1 1月18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1050055933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20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號之御金殿有限公司02號包廂內,以新臺幣(下同) 2,100元之代價與同案行為人藍暐勝從事性交易行為,經原 處分機關之員警持本院搜索票當場查獲,詢據聲明異議人坦 承上情不諱,因認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第1款之規定,處罰鍰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上揭時、地,係為男客藍 暐勝從事油壓摩,於按摩時有碰觸到男客之攝護腺處,此 與一般所知撫摸或按摩男客之生殖器官至射精為止之之半套 性交易迥然不同,原處分書以「攝護腺油壓按摩」行為,係 有對價之性交易或猥褻性交易行為,即有所疑。又原處分書 僅除聲明異議人之自白外,並無其他積極之事證,以證明聲 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 為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 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 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 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 辦法第30條亦有明文。再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前 段規定從事性交易之處罰行為,係指以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 行為為要件,如不能證明行為人已有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不 能以該條款處罰之,此參諸該條立法理由及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原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 規定自明。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書所載外 ,另查: ㈠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固辯稱伊有摸男客藍暐勝之生殖器官, 是因男客性器官也有一條攝護線,所以摸男客之性器官是幫 男客在做攝護腺保養,否認有從事性交易行為云云,惟又於 警詢另供稱:伊有讓男客證人藍瑋勝摸其胸部;該店之消費 方式為從事性交易即以手挑逗撫摸客人之性器官至勃起射精 ;客人消費代價為2,100元,其拆帳抽900元,餘歸店家所有 等語(本院卷第20頁第8行、第21頁第7行以下至第21行)。 ㈡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係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進行搜索 ,並於現場查獲聲明異議人與同案行為人即男客藍瑋勝同處 一包廂內,此為聲明異議人及男客藍瑋勝所供述在卷,再參 以證人即男客藍瑋勝於警詢時證稱:其之前曾來該店消費過 ,本次前來消費,費用為2,100元於消費用再結帳,先由店 內小姐安排至包廂,由聲明異議人為其從事半套性交易(即 以手撫摸其之生殖器至射精止),約按摩了一個多小時,過 程中聲明異議人用手撫摸其生殖器官來回搓弄,而聲明異議 人有脫衣服,可讓其有用手撫摸胸部,因性交易進行中,尚 未結帳前即為員警持索票當場查獲等語,核男客藍瑋勝就其 進入該店後,如何與聲明異議人達成性交易合意、交易金額 、過程等細節,均能具體詳述,並與聲明異議人供述情節一 致,復觀聲明異議人與男客藍瑋勝於警詢時均陳明此間互 稱並無仇怨及糾紛,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於100年 11月4日修正公布後,性交易之定義業如前述,且凡從事性 交易者,無論從事者或客人均應處罰,衡以聲明異議人及男 客藍瑋勝之警詢筆錄係於查獲現場當場制作,且均為自由意 識下所為之陳述,該筆錄之作成並無出於不正方法情事,益 見男客藍瑋勝於警詢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聲明異議人 ,而使自己遭受處分之理,其所為之證詞,應可採信。此外 ,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圖、聲明異議人及 男客藍瑋勝同處一室之照片及查獲現場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 ,足認聲明異議人與男客藍瑋勝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事證明 確。 ㈢準此,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款之規定,處1,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 議人以持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顯為卸責之詞,諉無可 採,其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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