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秩字第13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500254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10日17時30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巷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
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
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㈡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被移送人之上揭行為,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單、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附卷
可稽。
三、
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之上揭行為,已違反上揭規定,自應依法加以裁罰論處。
四、本院
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以及其經濟貧寒、臨時工、智識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
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