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秩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中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黃偉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500332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扣案之強力膠1罐及內含強力膠殘餘之塑膠袋1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9時3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照片黏貼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
 ㈢員警職務報告。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及其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復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且其違序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上開規定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強力膠1個為查禁物、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後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8條、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