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秩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中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蘇恆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8月1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500512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恆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8月13日22時5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搓揉吸食。
二、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序事實,為其於警詢中坦認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確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行為無訛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品行、違序手段、違反義務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1袋,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又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