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呂金童
被 告 三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琴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公司應陳報該
公司有無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認定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請
參照原告
起訴狀所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 年2 月18日中市勞動
字第1000003887號函),詳情如何,並提供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