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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勞小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呂金童 被   告 三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琴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公司應陳報該 公司有無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認定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請 參照原告起訴狀所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 年2 月18日中市勞動 字第1000003887號函),詳情如何,並提供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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