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李曉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品窗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