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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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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勞小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李曉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品窗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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