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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勞小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東茂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67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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