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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林樹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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