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林明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靚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