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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15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553號 原   告 蔡逢源 被   告 良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因民間互助會款之債權債務關係,於民國 98年5月21日以新臺幣(下同)226,116元達成調解,由原告 夫妻共同簽發面額均為6,281元之本票共36紙予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廖金財,調解書上並記載「雙方同意接受以上調解結 果,並同意放棄本件其餘請求權及刑事不追究。」。原告自 99年4月27日起至100年3月均如期還款,廖金財不但未歸還 本票,竟持本院核發之100年度司票字第348號准予強制執行 之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29724 號強制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48號本 票裁定發票人為原告,發票日98年5月19日,到期日99年12 月31日,票據號碼CH279352,金額90,000元之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惟查,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且原告已陸續 還款,詎被告對原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9724號強制 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是給付會款的錢,原告於99年間所開的 票都未兌現,且本件伊已撤回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9724號 強制執行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9724號強制執行程序業經被告於 100年5月24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終結,此經本院調閱該 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誤。是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已因撤回而終 結,已無強制執行程序可為撤銷,故無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 上利益。原告提起本件執行異訴之訴已無理由,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 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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