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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許滿 訴訟代理人 陳耕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 或僅為一部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就本院所命給付金額全部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9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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