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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18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847號 原   告 北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興 被   告 賴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4日以其自己所有購買之國 瑞牌汽車信託於原告公司參與經營客運,並租用以原告公司 名義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雙方定 下台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該車(579─YR)音訊全無,原告並於100年5月6日存證信函 第000544號與被告終止契約,催討仍置之不見面,為此提起 本訴。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 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被告受 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就原告上開主張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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