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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寬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被   告 楊勝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添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690,900元(系爭房屋之拍賣價為4,690,9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原告僅繳納2,32 0元,尚欠4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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