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
上 訴 人 唐巖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廖文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45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