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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 上 訴 人 唐巖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45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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