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46號
上 訴 人 陳志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