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2號
原 告 邱巧蕙
訴訟
代理人 王政
惟
兼
法定代理人 費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秀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柒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
按附表所
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零捌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零柒萬
陸仟柒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略以: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76,790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銀行、
發票日期、支票號
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
076,790元之支票11紙(下稱
系爭支票),
詎屆期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竟分別因提示期限後經撤銷付款委託而遭
退
票,
爰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㈢對被告所為
抗辯之陳述: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因訴外人林
春池持系爭支票向訴外人張彩蓮借貸同額款項,由於張彩蓮
現金不足,遂轉交予任職於張彩蓮之喬豐興業有限公司之原
告之夫王政惟,由原告夫妻收取系爭支票並提供現金,
是以
,原告係合法取得系爭支票。被告所持張彩蓮、宋育政與林
春池、柯鳳珠間簽立之債務協議書與原告
持有系爭支票無關
,且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被告不得以其與原告之前手
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為執票人之原告。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
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
⒈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借給訴外人陳秀俊,陳秀俊再將系爭支
票借給林春池,張彩蓮、宋育政借款予林春池、柯鳳珠,
系爭支票並由張彩蓮、宋育政所保管,是系爭支票之債務
問題存在於張彩蓮、宋育政與林春池、柯鳳珠之間,但已
和解且返還部分款項,並簽立
債權協議書。至於林春池如
何將系爭支票交給後續之人,被告並不知情。原告並
非上
述債權協議書之
債權人,依法絕不得向銀行提示。
⒉
兩造間並不相識,亦不曾謀面,更無債權債務關係。
⒊被告公司並未向原告借貸9,076,790元,原告並非被告公
司之債權人。
⒋原告意圖利用法院脅迫、詐欺,先發制人,顯然違背
民法
第71條、第148條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票據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
得票據出於惡意者,應由債務人負
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除
能證明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外,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
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
票據
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
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
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
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69年
台上字第2803號、98年度台
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
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而系爭支票乃由
訴外人張彩蓮交付予原告,惟經屆期提示系爭支票,均因提
示期限後經撤銷付款委託不獲兌現
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堪信為真正。又被告亦
自
認系爭支票乃被告簽發借給訴外人陳秀俊,陳秀俊再將系爭
支票借給林春池,再由林春池將系爭支票交給張彩蓮、宋育
政保管等情,且就張彩蓮
嗣又將系爭支票交付轉讓予原告乙
節,亦不爭執,則綜上各情,
堪認兩造間就系爭支票並非直
接前後手關係甚明。故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係被告借予陳
俊秀,再由陳俊秀借予林春池,至於林春池如何交給後續之
人,被告並不知悉,而張彩蓮、宋育政與林春池、柯鳳珠間
之債權債務已和解,且已返還部分款項,並簽立債權協議書
云云,然此係被告與執票人即原告之前手間所存之抗辯,而
被告並未就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係出於惡意之障礙事由為主張
及舉證,自不得以之對抗原告。再者,訴外人張彩蓮、宋育
政與林春池、柯鳳珠間雖簽訂債權協議書,惟依債權相對性
原則,兩造均非該債權協議書之當事人,自不受該債權協議
書效力所
拘束。至於被告辯稱:兩造素不相識,被告公司並
未向原告借貸9,076,790元,原告並非被告公司之債權人乙
節。
經查,原告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而非本
於
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故縱被告此部分辯解屬實,
亦無可解免被告應就系爭支票負擔票據責任。被告所辯,自
不足採。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
明。系爭支票既係被告所簽發,並由原告輾轉受讓取得,依
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被告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原
告自得執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向被告行使追索權,是原告
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自屬有據。
㈣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076,790元
,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於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8、10、11所示支票,請求自100年7
月6日起至各該支票提示日止之利息部分,尚屬無據,應予
駁回。又被告
聲請傳喚證人張彩蓮、宋育政、林春池、柯鳳
珠無非欲證明兩造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就此原告並不爭執,
本院認並無傳喚之必要,亦併敘明。
㈤本件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併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上開勝訴
部分,
核無不合,爰併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併於訴
訟費用
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㈥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
├──┼───┼────┼────┼────────┼──────┼─────┤
│ 1 │俊升航│99年9月 │100年7月│新臺幣788,52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30日 │28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2 │俊升航│99年9月 │100年7月│新臺幣837,51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25日 │28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3 │俊升航│99年9月 │100年7月│新臺幣1,485,960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28日 │28日 │元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4 │俊升航│99年12月│100年7月│新臺幣6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10日 │20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5 │俊升航│100年1月│100年7月│新臺幣683,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5日 │28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6 │俊升航│100年1月│100年7月│新臺幣563,80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5日 │28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7 │俊升航│100年1月│100年7月│新臺幣654,55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15日 │28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8 │俊升航│100年1月│100年7月│新臺幣855,30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20日 │28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9 │俊升航│100年4月│100年7月│新臺幣683,15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10日 │6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10 │俊升航│100年3月│100年7月│新臺幣982,50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31日 │25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
│ 11 │俊升航│100年4月│100年7月│新臺幣892,500元 │合作金庫商業│AA0000000 │
│ │空工業│12日 │25日 │ │銀行西台中分│ │
│ │有限公│ │ │ │行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