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
上 訴 人 好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2號
法定
代理人 曾裕佶
被
上訴人 王煙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512元(165.98㎡×2,700
元㎡+12,366元=460,5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