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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 上 訴 人 好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2號 法定代理人 曾裕佶 被上訴人  王煙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512元(165.98㎡×2,700 元㎡+12,366元=460,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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