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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北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興 原告因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其於返還牌照等所得之利益價額),以 為應繳裁判費之數額依據(並應依數率繳交),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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