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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北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興 被   告 賴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瑞榮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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