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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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侯忠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林燕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
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