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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臻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忠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燕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 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8萬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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