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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蔡季儫 被   告 煒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煒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   ,請具狀補陳,並備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19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由原告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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