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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森龍、銓泰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8,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堤出被告銓泰交通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森龍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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