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森龍、銓泰交通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8,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堤出被告銓泰交通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森龍最新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