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張永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創世紀展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040元,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