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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張永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世紀展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8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04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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