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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奕鑫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秀 被   告 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00元,應    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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