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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補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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