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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1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唐巖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文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6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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