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1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唐巖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廖文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6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