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中科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雅慧
被 告 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原告因給付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安大利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
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