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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陳志明 原告與被告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21,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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