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陳志明
原告與
被告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21,7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