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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王順恩 訴送代理人 陳惠婷 被   告 玉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輝 原告與被告玉鈞機械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玉鈞機械有限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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