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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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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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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勇 訴訟代理人 李娟娟       林揆一 原告與被告嘉鎂電器有限公司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1,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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