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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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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劉芯如 被   告 小春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春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暫依原告所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48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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