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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永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被   告 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敏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機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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