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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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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原   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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