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俊雄
原 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智堯即仟益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