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劉子豪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逸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
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二、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0年4月
26 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
日施行)。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給付工資之
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
2,645元(計算式:5290÷2=2645),故應暫繳納本件裁判
費2,645元(計算式:000000000=2645)。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