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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劉子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逸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   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0年4月   26 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   日施行)。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給付工資之   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   2,645元(計算式:5290÷2=2645),故應暫繳納本件裁判   費2,645元(計算式:000000000=2645)。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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