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
法定
代理人 李健發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泰禾昌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06元,應繳
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並請敘明本件
請求權依據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