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泰禾昌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06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請敘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