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82號
法定
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平昌、進明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6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