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
法定
代理人 歐志鵬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技電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
起訴狀未依
上開規定記載
,請具狀補陳,並備
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