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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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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補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 法定代理人 歐志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技電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   ,請具狀補陳,並備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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