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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 即 被 告 林克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 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就被上訴人之請求應為如何之 裁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 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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