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
即
被 告 林克潢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
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就被上訴人之請求應為如何之
裁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
之
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