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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0 年度中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9號 被   告 林克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4,58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59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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