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麟美又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