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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李文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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