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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以下簡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11月23日寄存送 達予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上 訴人並於寄存當日17時12分前往領取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水湳派出所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等各1件附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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