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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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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勞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品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竣傑、廖雪如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7,2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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