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楊素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反訴部分為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
之1,500元後,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