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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楊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為2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 之1,500元後,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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