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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1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健昇超硬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謝進花 訴訟代理人 黃永松 被   告 億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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