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英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斯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   告 范文南Pham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