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英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安斯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 告 范文南Pham .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