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良慶
被 告 洪李亞玲即誠旭電器工程實業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
兩造就下列事項表
示意見:
一、
系爭工程保固款係約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為兩造
所不爭,而被告係返還34,125元,短少差額3,375元,為何
如此?
再原告對於其已受領34,125元之事實不予爭執,則其又為何
主張短少金額係5,000元
二、被告提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真意為何
?
三、承上,
上開證明單係相對應原告所開具之「101年1月6日、Y
C00000000號」統一發票,此發票與本件有何關連,又與本
件原告所提出之「99年12月7日、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有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