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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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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中小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被   告 洪李亞玲即誠旭電器工程實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 示意見: 一、系爭工程保固款係約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為兩造 所不爭,而被告係返還34,125元,短少差額3,375元,為何 如此? 再原告對於其已受領34,125元之事實不予爭執,則其又為何 主張短少金額係5,000元 二、被告提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真意為何 ? 三、承上,上開證明單係相對應原告所開具之「101年1月6日、Y C00000000號」統一發票,此發票與本件有何關連,又與本 件原告所提出之「99年12月7日、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有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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